四川省中医药信息学会

四川省中医药信息学会章程

发稿时间:2025.08.20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信息学会 点击:1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四川省中医药信息学会

  英 文 名 称 为 : Sichuan Informatics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缩写为 SIATCM。

  第二条 学会是由“热爱中医文化,关注中医药发展,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多学科、综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宗旨:按照“弘扬中华文化、倡导健康生活、整合信息资源、服务大众健康”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以中医药为主要关注领域,以信息化为主要工作重心,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推动中医药信息化理论研究、经验积累、市场运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参与四川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各项重点工作,发挥好学术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四川省中医药信息学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四川省中医药信息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条件成熟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信息理论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新成果和新技术;

  (二)关注中医药动态、组织开展中医药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加强医学学术研究,探索促进医学信息数据库和中医药知识库共建共享,大力促进提升全省中医从业人员的医学信息素养和临床诊疗能力。

  (三)开发中医药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中医药信息的学术交流和研讨,利用信息化手段将西医循证医学与传统中医有机整合,使中医焕发新的生命力,为弘扬中医造福于大众健康做出贡献。

  (五)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活动和专题评审会议;

  (六)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介优秀理论成果,协助培训中医院信息业务人员,积极为广大中医药信息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服务和便利。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信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拥护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学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医药领域从事研究、教学、临床的专家学者、医务工作者;信息化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与中医药、信息化相关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行业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各级中医药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信息化相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关注中医药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或团体会员介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优惠权;

  (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民主选举或推荐,代表学会,维护学会或行业合法权益;

  (六)在取得学会同意的情况下,以学会会员对外宣传和参加有关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享有学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匾。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方针与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少于 2/3 的会员代表参会,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且总数不得低于 50 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学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 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学会内设部门;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任免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任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从事中医药和信息化领域工作的常务理事人数应当超过常务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学会工作,并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负责本学会的全面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议秘书长的任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执行;

  (四)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审核、批准学会财务开支情况;

  (七)代表学会对外联系;

  (八)维护学会的良好形象;

  (九)处理学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分管的相关工作;

  (三)带头发展会员,壮大学会队伍;

  (四)定期、不定期的向会长汇报工作,对学会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关心和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

  (六)认真贯彻落实学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七)维护学会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负责领导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由会长提名代理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理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 1 年,其任职期限计入新一任秘书长在本届的任期。


  第五章 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发起人应当承认并执行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学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西医药领域从事研究、教学、临床的专家学者、医务工作者;信息化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与中医药、信息化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行业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各级中西医药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信息化相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关注中医药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二级分支机构成立程序是:

  (一)发起牵头人向学会提交成立申请;

  (二)学会批准后,发起人完成相关表格填写并提交学会;

  (三)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四)招募会员,筹备预备会、成立大会;

  (五)完成预备会、成立大会流程。

  第三十五条 二级分支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特惠权;

  (三)在取得学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学会申报每年度国家(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在取得学会同意的情况下,二级分支机构可以组织活动并对外宣传;

  (五)二级分支机构的发起单位,原则上应为学会单位会员,分支机构会员即为学会个人会员;

  (六)享有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二级分支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协助学会办公室收取会员会费;

  (五)学会统一管理财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单独账户;

  (六)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情况,应于次年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时填入年检材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向登记机关报备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会接收捐赠款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生活物品、医疗物资等。

  第四十九条 学会接收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学会自身发展、学会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的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卫事件应急保障等,必要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面向社会非会员单位用于突发事件应急保障。

  第五十条 学会接收的各种捐赠款物要有专人保管,并详细登计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规格、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并向捐赠方开出收据,必要时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会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将同意公示的捐赠方信息、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交付时间、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主动接受捐赠方、受益方、学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秉承公开、透明、溯源清晰、不违背捐赠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合规合法处理,不得随意转赠其他无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合理处置,由此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