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芒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会的名称:四川省中医芒针协会,英文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Elongated Needle,缩写:SCAEN。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四川省中医芒针协会是由省内芒针技术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芒针技术为引领的涉及中医药领域医疗、教育、科研、康复、保健、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 、联合性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组织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团主要目标是弘扬传承中医“非遗”芒针文化,培养中医“非遗” 芒针适宜技术人才。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中医“非遗”芒针知识、开展中医“非遗”芒针学术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二)组织会员开展中医“非遗”芒针基础理论和创新性适宜技术研究,推广中医“非遗”芒针医学技术成果,向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传、帮、带服务。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制定中医“非遗” 芒针学科和专业标准。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内部使用的中医“非遗”芒针报刊、书籍、科技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各市中医协会以及与本团体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团体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芒针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高等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工作;
2.专科会员:符合协会所属委员任职条件,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并热心承担协会工作;单位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人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3.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介绍资料。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