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中医药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省相关中医药事业单位、高校、企业和专家学者以及热爱中药的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会深入贯彻国家推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方针,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综合改革示范区及中医药强省战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和协调功能,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等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集聚中医药创新发展合力,推动全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全省中医药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方面的信息;依法编辑内刊,推广推介中医药科技成果;开展科普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中医药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水平。
(三)搭建四川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平台,推动中医药跨区域协同发展;依法举办中医药推介会、学术交流会、展览展示会、博览会和调研活动等;组织本团体成员开展业务培训、交流总结,根据需要为本团体会员提供技术管理、经济合作等咨询服务。
(四)制定团体标准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中医药相关考核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中医药产业考察调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帮扶,提出产业规划建议,助推产业发展。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会员服务工作。
(七)组织会员依法开展中医药科技创新,组织开展中医药科研项目、中医药科技奖、中医药优秀论文、科研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评审等;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依法举办中医药科学技术展览、路演,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与医学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院内制剂的合理使用和不断创新。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中医药事业,愿意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优先推荐到国家级社会组织任职;
(七)可申请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在本团体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八)可取得本团体有关资料;
(九)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境)内、外学术活动和相关的工作会议,享有本团体活动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或秘书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在本会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或指定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事宜;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秘书长或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认真贯彻落实本团体的各项决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视1/2以上通过方位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1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