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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发稿时间:2025.08.20 来源:四川省健康管理协会 点击:85

  

四川省健康管理协会章程(草案)

(2021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川省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Health Association", 缩写为SCH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涉及卫生健康、教育、环境、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养老等诸多领域的相关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与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始终以“坚持'中西'并重,弘扬中医文化,推动健康管理,助力'健康四川',服务民众健康”为宗旨,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要着力点,以四川中医药特色为牵引,围绕全面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团结动员和汇聚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与力量,努力构建实现“全人群、全过程、全方位、全智能”的健康管理,切实为政府分忧、为民众造福、为健康护航,在“健康中国·健康四川”战略的践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 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职能及其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职能及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健康咨询,推广以中医药保健养生为重点的健康知识与技术;

  (二)优化健康服务,提升健康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

  (三)完善健康保障,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健康管理与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学术交流平台;

  (四)建设健康环境,推动全面健康管理融合化发展;

  (五)发展健康产业,助力健康管理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落地;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健康服务、健康产业、健康教育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工作机构对会员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本协会会员和担任本协会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团结,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按本会相关规章制度办理会员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换届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增补及罢免的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由具有较高领导水平、较大社会名望、热心协会事业、关心健康管理事业的国内外知名领导、著名学者及有知名度的社会贤达担任,其对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和建议; 其人选会长提名推荐,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任期:


  (一)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任期每届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成员担任,须经会长委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其他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以及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履行;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的业务活动有损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及其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报经四川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100元,一般团体会员单位5000.理事单位10000元,副会长单位100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1日第 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